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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
      來源: | 作者:glwtjt | 發布時間: 2021-10-11 | 15657 次瀏覽 | 分享到:



     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

     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積極參與社會公德、職業道德、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,遵守法律法規、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。

     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,在執行公務活動中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
      (一)著裝整潔規范;

      (二)平等對待服務對象;

      (三)使用文明規范用語,語氣平和,態度和藹;

      (四)按照規定主動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其他執行公務證件,亮明身份;

      (五)不拒絕、不推諉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;

      (六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
     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在公共場所言行舉止文明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
      (一)購買商品或者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;

      (二)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;

      (三)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,乘坐電梯先下后上,不在運行的自動扶梯、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;

      (四)在參觀展覽會、博覽會和觀看文藝演出、體育比賽等活動時,服從現場管理,注重禮儀,保持場地整潔;

      (五)不爭吵謾罵,不大聲喧嘩,輕聲接打電話;

      (六)開展廣場舞、露天演唱等娛樂、健身、宣傳活動時,合理利用場地、設施和音響器材,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、不擾民;

      (七)使用高音喇叭、音響等開展商業營銷活動時,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、不擾民;

      (八)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;

      (九)不拆解、破壞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設施設備,使用后有序停放;

      (十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
     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
      (一)不隨地吐痰、便溺;

      (二)不亂扔煙頭、果皮、紙屑等垃圾;

      (三)不亂涂、亂畫、亂刻;

      (四)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、花草樹木;

      (五)文明如廁,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、衛生,愛護設備、設施;

      (六)不隨意張貼、散發、噴涂廣告或者傳單;

      (七)不亂堆放雜物;

      (八)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、占道經營;

      (九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規定。

     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健康生活,自覺遵守下列規定:

      (一)倡導簡約適度、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,拒絕奢華和浪費,節約糧食、水、電、燃油、天然氣等資源,珍惜和合理利用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;

      (二)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;

      (三)文明殯葬、祭奠,不隨意焚燒、拋撒、放置祭奠物品;

      (四)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;

      (五)不從高空拋撒物品;

      (六)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;

      (七)不私自占用共用設施、場所,不違法亂搭亂蓋;

      (八)不違法飼養畜禽、寵物,在城市攜犬出戶采取束犬繩(鏈)牽領等安全措施,及時清除犬只的排泄物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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